噪音扰民?法院来了!

  
2021-08-24 11:16:40
     

 

  本报讯(记者 夏菲妮)昨(23)日,记者从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获悉,该庭受理了汶川某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诉汶川县某建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此案系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环境噪音污染私益诉讼首案。
  
  原告汶川某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诉称,被告汶川县某建材公司的施工场地与原告园区仅相距约50米,被告夜以继日的倾倒、转运、破碎沙石,产生巨大噪音和大量扬尘,对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生态法庭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耳根子”清静和生活安宁。8月20日,合议庭驱车2个多小时来到案发地,送达法律文书、调查案发现场、组织双方调解。通过合议庭成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和沟通疏导,被告保证立即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从即日起晚上10点后不再施工,消除晚间噪音源;二是施工期间安排洒水车抑制扬尘,控制粉尘污染;三是组织专人指挥运输车辆,尽量给予周边群众安宁舒适的生活环境。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整改措施予以认可,其他诉讼请求生态法庭将在后续案件审理中依法处理。
  
  据介绍,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是经最高法院批复设立的全国首个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专门法庭,负责管辖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范围内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相关恢复性司法执行案件。自今年4月9日正式挂牌运行以来,已先后受理了包括国家公园首例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等在内的案件。
  
  小知识>> 私益诉讼保护特定个体利益
  
  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权行为,既可能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也可能存在具体受害的个人和法人,从而出现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并存的局面。从功能上看,公益诉讼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私益诉讼旨在保护特定个体利益,二者并行不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