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记者 夏菲妮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7月20日,记者从全国法院贯彻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专题会议了解到,为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更好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最高法正在研究制定法官权责清单,明确院庭长、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的具体情形。
司法责任制既包括审判组织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责任、院庭长依法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责任和人民法院对司法裁判承担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法官权责清单,明确院庭长、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的具体情形。院庭长在正面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且全程留痕的,不属于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却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必须严肃追究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会议要求,各地法院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院权责清单,并将落实清单情况作为开展业绩考评、晋职晋级、法官惩戒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会议还要求各地法院要进一步细化“四类案件”具体情形,属于“四类案件”的,院庭长要主动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并依托专业法官会议(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进行监督,必要时担任审判长直接参与审理或者承办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承办法官要主动向院庭长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不能让事中监督缺失、事后监督失效。
同时,最高法表示要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赔偿委员会的法定审判组织地位,发挥法官在办案中的主导性、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健全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强化审判组织办案主体责任,守住院庭长“一岗双责”,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实现放权与监督相统一。
为落实责任倒查追究,确保依法严肃问责,最高法正在研究制定法官惩戒办法,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对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以案谋私和充当诉讼掮客的,一律严肃查处,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确保公正廉洁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