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兰楠)昨(23)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省司法厅决定自21日起取消28项证明材料。
记者了解到,取消的证明材料绝大部分是关于律师执业和律所管理的。比如:在律师执业方面,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取消《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取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律师协会调查核实或者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等。
在律所管理方面,取消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纳税凭证”等。
此外,在其他证明材料方面,取消了《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重点课题主持人“职称证明或者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由课题申请人承诺职称或职务符合规定,并由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