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下发实施意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 防止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2018-12-07 14:19:15
     

  本报讯(记者赵文)昨(6)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为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省检察院下发《新时代四川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防止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加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创新权益、自主经营权等合法权益的犯罪;严格防止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慎重使用逮捕、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省检察院要求坚持平等保护的理念,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激发和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动力。准确区分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产权纠纷和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依法立案查办涉民营企业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杜绝任意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处理好办案与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注意维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和财产权。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要求,对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民营企业家,可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

  构建多元化保护格局

  《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案件;及时、优先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拓宽民营企业获得司法救济的渠道;帮助民营企业提升规范经营、抵御风险的能力。

  依法保障涉案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申请监督权,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依法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大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监督力度,优化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环境。依法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加大在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纠正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坚持法定赔偿原则,保障符合赔偿条件的产权主体获得赔偿。

  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认真办理民营企业的控告和举报。为民营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民营企业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

  最后,省检察院提出狠抓工作落实,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通报批评;对违法违纪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要坚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