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夏菲妮)昨(5)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省政府评定杨强同志为烈士。
杨强生前系剑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普安刑警中队辅警。2017年9月19日9时,杨强在剑阁县普安镇小东街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时,被犯罪分子刺杀,英勇牺牲。4天后,持刀杀害杨强并砍伤民警的犯罪嫌疑人侯金安,在剑阁县城北镇剑北村被搜捕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侯金安持刀拒捕,民警警告无效后,依法开枪将其击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