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新办法出台

  
2017-12-22 09:16:20
     

  成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新办法出台
  
  出现7种情形可直接使用维修资金


  
  本报讯(川报集团记者 文强) 12月20日,记者从成都市房管局获悉,《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2004年《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实施13年后的再次修订。新办法更新了包括应急预案和应急使用制度相关的内容,规定7种情形可不经业主表决直接使用维修资金,让维修资金不再“使用难”。
  
  按照办法,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含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交存。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应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所有,分摊计入按房屋户门号设立的业主分户账。
  
  办法明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向业主公示。
  
  同时,办法也规定,因各种原因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管理公约的,出现应急情形时,可不经业主表决直接启动使用资金实施应急维修。比如,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财产安全的;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