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毓蔚 见习记者 夏菲妮)9月20日,在成都召开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史志伦对《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进行了说明。
为了进一步加大基层执法力度,强化对电信设施的保护。条例草案中明确,市县两级为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的管理部门和执法主体。
记者了解到,由于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大量工作在基层,条例草案专门对管理体制和执法主体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市(州)通信发展协调机构在省电信管理机构领导下,统筹本行政区域电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的相关工作。此举旨在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大基层执法力度,强化对电信设施的保护。
此外,为了维护群众身体健康,条例草案还规定,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应履行环评备案手续,执行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将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对电磁辐射投诉、举报案件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