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待遇

  
2017-09-08 09:16:58
     


  本报讯(记者 徐毓蔚)记者昨(7)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相关待遇调整的标准为: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0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53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6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