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出台

  
2017-09-06 09:11:45
     

  《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出台
  
  行政执法人员要主动“亮”身份


  本报讯(记者 兰楠)昨(5)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为进一步创新执法监督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下称《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要主动“亮”身份。据悉,我省将先试点开展该项工作,试点工作将在2018年底前完成。《规定》明确,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行政机关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机关网站公示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库,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和核实。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法律法规明确执法应当出具相关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并依法告知事由、依据等内容。
  
  对于行政机关出现未履行行政执法公示义务、未准确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等四种情况,《规定》要求,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