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修订全省法院案件评查规定

  
2017-09-05 10:06:42
     

  省高院修订全省法院案件评查规定
  
  “三评查”监督员额法官办案


  本报讯(记者 曾晶菁)今后,全省每位员额法官的裁判文书、庭审或所办案件,在一个工作年度内,都必须接受评查,对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及时移送本院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记者昨(4)日获悉,省高院全面修订了《关于全省法院案件评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对案件质量、庭审、裁判文书三类对象进行评查,评查结果将纳入法官绩效考核体系,从而促使法官更加自觉履职。
  
  评查庭审、文书、案件质量
  
  记者了解到,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此次修订将评查对象提炼为案件质量、庭审、裁判文书三类(简称为“三评查”),强化案件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了对员额法官的办案监督,以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针对“三评查”的不同特点,《规定》细化了评查内容及标准,要求从审理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增强评查的目的性、操作性,并将审判监督、国家赔偿、信访举报、纪检移送的案件都作为评查案件的来源,将“三评查”与审级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国家赔偿工作有机衔接。
  
  为实现专业化审判质量评价与绩效考核、司法责任追究的有效衔接,《规定》增加了办案质量考核制度,明确要求经内部公示、申辩异议后,将评查结果纳入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对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及时移送本院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
  
  提高员额法官办案质量
  
  采取“三评查”有什么意义和作用?据介绍,“三评查”体现了对审判活动、审判结果的管理监督,是强化审判管理作用的重要方式。过去的实践中,案件评查的广度和深度往往不够,其影响和作用也十分有限。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全省法院通过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质量、庭审、裁判文书“三评查”制度,全省每位员额法官的裁判文书、庭审或所办案件在一个工作年度内,都须接受一次以上评查,其评查内容和对象均随机抽取,从而促使法官更加自觉地在审判各个环节中做好工作,让评查工作成为规范化管理、廉政风险防范监督和法官业绩评价的重要综合平台。“充分调动审判经验丰富、业务技能优秀的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健全完善‘三评查’长效工作机制,将‘三评查’结论纳入法官业绩考核,将形成抓案件质量提升的合力。”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三评查”制度将充分发挥评查工作对办案质量效率的监督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