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兰楠)记者昨(14)日获悉,省司法厅已印发《四川省公证员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公证员宣誓制度,将每年12月15日定为公证员宣誓日。《办法》明确,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进行公证员宣誓。每年12月15日为公证员宣誓日,宣誓人为当年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公证员宣誓应当举行宣誓仪式,宣誓仪式原则上于宣誓日当天举行,遇节假日可以提前或顺延至工作日。此外,宣誓日同时为公证宣传日,应当结合宣誓仪式集中开展公证宣传。
据了解,公证员宣誓仪式,由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公证协会及其授权的市(州)办事处分级组织举行。省直公证机构公证员宣誓仪式由省司法厅会同省公证协会组织举行。市(州)、区(县)公证机构公证员宣誓仪式由市(州)司法局会同省公证协会市(州)办事处组织举行。宣誓仪式可由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独立或联合组织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