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3市试点提级管辖重大资源犯罪案

  
2017-08-02 09:03:58
     

  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
  
  我省3市试点提级管辖
  


  本报讯(记者曾晶菁)记者昨(1)日从省高院获悉,我省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提级管辖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省高院、省检察院决定在宜宾、乐山、雅安三市开展对部分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试点,试点期限两年。
  
  7月28日,省高院、省检察院会签了相关文件,对试点工作进行部署。记者从该份《关于在宜宾、乐山、雅安三市开展对部分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看到,《意见》对提级管辖的案件范围、量刑原则、刑罚执行、工作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了在宜宾、乐山、雅安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九种情形试行在必要时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提级管辖。
  
  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项试点工作充分表明我省司法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零容忍”态度,试点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监督指导,统一案件执法尺度,加大对涉及破坏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刑罚执行方面,《意见》规定了对提级管辖的案件依法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财产刑适用力度,充分发挥财产刑在惩治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经济制裁作用,让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分子切实接受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