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里伤人 法院判删除、道歉并赔钱

  
2017-06-30 10:14:36
     

  本报讯(牟椿 记者 牟廷河)张女士和朋友赵女士在短信上一段口角纷争,竟被赵女士将聊天中对自己带有侮辱性的话语记录截图,并附上照片发到朋友圈。6月17日,记者从阆中法院获悉,赵女士因侵犯张女士的名誉权,客观上影响了张女士的社会评价,法院判决赵女士立即删除其朋友圈相关侮辱性言论,并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函至少保留3天,同时赔偿张女士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张女士与赵女士本是好朋友。不久前,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张女士通过微信向赵女士质问,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相互使用了不文明的聊天语言。
  
  3月7日,赵女士将微信中张女士的不文明聊天语言并附上张女士的照片发布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引起了大量微友的关注。与张女士相识的朋友纷纷打来电话询问是怎么回事,张女士夫妻间也因此发生了争执。
  
  因该事件给张女士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巨大影响,不堪重负的张女士向阆中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女士在报纸或朋友圈上向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张女士的不文明聊天语言并附上张女士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名誉权,影响了张女士的社会评价,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张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也应予以支持。
  
  据此,判决被告赵女士停止对原告张女士的侵害行为,删除朋友圈内与张女士有关的内容及所附的张女士照片,并在朋友圈上发布给张女士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低于3天,同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所发布的微信在原、被告的微信朋友圈中进行了较大范围内的传播,该辱骂、侮辱性言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被告赵女士理应当向原告张女士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