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账户改为查封不动产
法官“温柔”执行促企业履行案款
本报讯(记者 曾晶菁)法院执行财产时,可能需要冻结企业账户,如何避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又顺利完成执行工作呢?昨(9)日,省高院发布的四川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起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
2015年11月,泸州某建筑公司因与四川某医疗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向泸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泸州中院二审终审,判决该医疗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1046.02万元。因该医疗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2016年7月,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将该医疗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协商双方未果,执行法官对该公司账户进行了冻结。
经调查,该医疗公司系泸县重点经济建设项目的主要企业,具备逐步履行案款的能力。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建筑公司最终同意医药公司以厂房和机器设备为履行债务提供保证,法院将财产控制方式由冻结账户变更为查封不动产,既保证申请人利益,又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限制,尽可能保证企业履行能力。近日,医药公司按照协议主动履行600万元,并将在5月底前履行最后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