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就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7-02-16 09:48:45
     

公安部就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泄露住客信息或追刑责

日前,公安部公布《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15日。住宿人员入住拒不提供证件、旅馆泄露住客信息、民警检查旅馆时滥用职权,《征求意见稿》对这些行为都作出具体的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旅馆不得出售、泄露旅客住宿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民宿、农家乐纳入监管范围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丰富了“旅馆”内涵,指出凡是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场所,都属于旅馆。《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旅馆,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征求意见稿》明确,旅馆应逐人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退房房号及时间等信息。住宿人员如果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实身份后,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如果留宿他人,或者将登记的房间提供他人住宿的,须由实际住宿人办理住宿登记。

公共区域依法安装视频监控

旅馆日常经营,应该遵循哪些标准和要求?《征求意见稿》作出系列规定。

例如,旅馆应当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设备正常运行,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等。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在非公共区域,旅馆不得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民警查房应出示人民警察证

近年来,住宿人员信息频频泄露。《征求意见稿》强调,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维护的有关单位及人员,禁止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旅客住宿信息和旅馆视频监控资料,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住宿人员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住宿人员相关信息和视频监控资料。违反条例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民警在旅馆的执法行为,《征求意见稿》也制定了专门条款予以规范。公安民警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二人,如果检查女性住宿人员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