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依法治省办:依法治理分管领导不能频繁变

  
2017-02-03 09:30:39
     

省依法治省办发文要求

依法治理分管领导不能频繁变

本报讯(记者 开永丽)记者从省依法治省办获悉,为贯彻省委“切实加强对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优化机构设置、选强领导干部、配强工作力量,努力开创新局面”要求,保持法治四川建设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持续实效,省依法治省办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换届后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有关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要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省上的要求,参照省上的格局,根据本地本部门法治工作的实际需要着力优化机构设置、选强领导干部、配强工作力量。各地各部门分管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频繁变动。

健全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意见》要求,各市(州)要进一步健全市(州)委书记任组长统领、专职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主抓的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州)委办公室(厅),由市(州)委一名副秘书长任专职办公室主任(如主任为兼职,须设立专职副主任)。要求市(州)委办公室(厅)要设置专门科室、落实人员编制、建好建强班子队伍,为依法治市(州)提供组织保障。《意见》对县(市、区)和乡镇(街道)队伍建设也作出要求。同时还要求,各地各部门分管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频繁变动。

每年至少一次集中法治培训

《意见》要求,各地要坚持“供需”对接,分层次有针对地开展依法治理培训。市(州)要及时开展换届后专题培训,同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法治培训。各县(市、区)、市县相关部门(单位)要在换届后及时组织专题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法治培训。“要通过培训,使参训对象明确基层法治抓什么、谁来抓、怎么抓、如何评估、评估结果怎么用等基本问题。”据依法治省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分层确定了培训对象,其中,市(州)相关负责同志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负责培训。市县两级负责培训四类人员:换届后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分管副书记,及相关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市县乡三级部门推进依法治理的相关负责同志;县乡两级依法治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具体推动工作的骨干人员;各地各部门认为应参加法治培训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