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法治示范单位将动态管

  
2016-12-27 09:43:45
     

省级法治示范单位将动态管 摘牌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本报讯(记者 兰楠)昨(26)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省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出台《四川省省级法治示范县(市、区)、法治示范乡镇(街道)、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对省级法治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复核不合格将被撤销荣誉称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办法》明确,省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是实施《办法》的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市(州)依法治市(州)办、市(州)司法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省级法治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日常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并作为重点跟踪和复核的主要依据。

据了解,动态管理采取自查、日常督查和复核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按照省级法治示范创建标准,每半年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各市州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本辖区内省级法治示范县(市、区)、法治示范乡镇(街道)、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督查,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各市(州)督查基础上,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复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地抽查。

当省级法治示范县(市、区)出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执行不到位等六项情形之一将被限期整改,出现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等六项情形之一将被撤销称号。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每两年开展一次统一的命名授牌。被撤销荣誉称号的,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