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头广告太长? 观众有权退票

  
2016-12-07 09:46:40
     

37家消费维权单位发布消费提示

——片头广告太长? 观众有权退票

  本报讯(记者 周夕又)不少观众反映,现在看电影,影片开头广告越来越长,短的三五分钟,长的要达20分钟。昨(6)日,包括四川省消委会、成都消费者协会在内的37家消费维权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完善电影广告监管规章,明确规定有电影贴片广告放映的影院须在售票处进行公示,且要明确告知广告的时长,并在电影票的正面明确标注;对贴片广告的内容、时间要有明确的限制规定;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责任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同时,观众享有退票的权利。

此前,北京等9地消委组织了对15家影院贴片广告状况的体验调查,结果显示,15家影院都播放了映前广告。播放时间最长的达到了11分钟,最多的播放了20余条广告。各地消费者组织认为,影院出售的电影票上标注的时间被默认为是电影播放时间,消费者花钱购买电影票是购买了电影服务内容,而非广告服务内容,如果放映前播放广告,就应该在售票时明确告知消费者。但大多数影院并没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无从选择,被迫接受广告播映,有些影院还延迟影片播放,占用了消费者的时间。37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布消费提示:如果影院没有明确告知电影是否有贴片广告、广告时长,且占用了影片播放时间,观众有权退票。

◎法条链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贴片广告在影院播放,观影者只能坐在那里观看,无法选择,而且这种服务只有商家受益,消费者不受益还耽误了时间。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品销售者不能强制搭售商品。同样,商家也不能强制提供服务,贴片广告就是一种强制服务,涉嫌强制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但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并且这些广告多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广告,增加了观影者的负担,违背了观影者的意愿,构成了不公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