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成功支持抗诉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被依法改判死缓
本报讯(记者 赵文)昨(24)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日前省高院对省检察院依照二审程序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邓强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绵阳市中级法院判处原审被告人邓强无期徒刑的一审刑事判决,依法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近日,省检察院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向被害人家属申请发放救助金共计11万元。
经绵阳市检察院查实,被告人邓强与被害人余丽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邓强因对余丽跟别人发信息聊天的做法不满,二人发生争执和抓扯,邓强先后持水果刀刺中余丽胸、背部,用榔头打击余丽头部,余丽被刺后倒地身亡。经鉴定,被告人余丽系外伤性心脏破裂死亡。
2015年9月23日,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绵阳市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绵阳市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经开庭审理,省高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了如上终审判决。
案件办理过程中,省检察院了解到,被害人余丽家庭经济状况极为困难,而被告人邓强无力支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省检察院遂联合绵阳市检察院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调查核实了相关情况,最终为被害人家属申请救助金共计11万元。被害人余丽父母领取救助金时热泪盈眶,对检察机关表达了真挚谢意。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