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综合执法严查非法招生
本报讯(记者 兰楠)日前,省教育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强调要建立教育、发改、公安、工商、民政、卫生、建设、消防等部门参与的教育综合执法机制,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招生,违规办学问题。
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得到快速发展,这对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有重要作用。但在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民办学校管理松弛,监督不到位的现象,民办学校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等违规办学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合法利益,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完善措施,强化日常办学行为监管。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宣传、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立、合并学校,或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不得随意改变办学地点、扩大招生范围;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同时,要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
建立综合执法机制
《通知》则强调,各地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责任。要建立教育、发改、公安、工商、民政、卫生、建设、消防等部门参与的教育综合执法机制,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招生,违规办学问题,进一步深入整治民办学校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