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
死缓减刑后服刑不少于 15 年
昨(1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下称《规定》),其中明确,死缓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5年,对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规定》还明确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的刑期和间隔。《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从严
《规定》细化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对中政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即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规定》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作了从严的规定,如《规定》中明确,对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减为无期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按照《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规定》明确,被判处死缓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缓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
◎解读
避免有权、有钱人减刑快
《规定》是对2012年7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完善。本次修改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17条,新增20条,总条文达42条。
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表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造成影响恶劣。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