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洛因藏进木方中 两毒贩被判死刑

  
2016-10-18 10:01:03
     

一伙毒贩将近40千克海洛因,伪装放入木方内装上货车从云南送到贵州,被宜宾警方人赃俱获。14日,宜宾市中级法院对该起多人参与的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两名主犯被判处死刑,其余八名从犯被判处无期徒刑至8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曾某某、杨某某的安排下,2014年9月7日凌晨,李某波、陈某、赵某某、袁某某在云南省孟连县城外某岔路口草丛内取得两个装有毒品的黑色旅行背包。随后,四被告人将毒品转交给被告人孙某某拿上山躲藏,两小时后取回,并将毒品存放于云南省澜沧县某租住房内的木方内。9月14日,李某安排工人将装有毒品的木方装入大货车车箱运往贵州省大方县。熊某某、李某波驾车跟随货车押货。9月17日,赵某某、龙某某、李某前往贵州省大方县接收毒品。当晚,三人到达大方县加水站与装有毒品的大货车汇合,当场被事前发现线索赶来的宜宾警方抓获。民警从大货车上查获麻古2.2千克、海洛因39.9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赵某某、李某波、袁某某、陈某、龙某某、熊某某、孙某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十名被告人的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起领导作用,系主犯,其余八名被告人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分别按照其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波、李某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陈某、孙某某、熊某某、龙某某有期徒刑8年至15年,并处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0部、赃款2847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玲 李妮 本报记者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