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收养能力评估规范》征求意见

  
2016-10-14 09:45:11
     

我省《收养能力评估规范》征求意见

收养人要有住房满30岁

本报讯(记者 兰楠)“收养申请人要求年满30周岁,且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不超过50周岁;还要有固定的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应在30㎡以上……”日前,我省地方标准《收养能力评估规范》(下称“评估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形成,正由省民政厅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申请收养小孩

需要住房人均30㎡以上

评估规范要求,收养申请人年满30周岁,且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不超过50周岁。能履行监护职责,未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重度残疾等。日常生活水平居当地平均中等水平以上。受教育程度上,收养申请人为城市居民的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为农村居民的应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和行政、治安处罚记录,无买卖儿童、虐待儿童、遗弃儿童、家庭暴力等行为。

为了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居住条件,得到合适的养育照顾,还要求收养申请人有固定的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应在30㎡以上;居住地区具有较为完善的教育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设施等。

民政部门评估

收养3个月后必须回访

评估规范明确,评价申请人是否有收养能力的机构除了收养登记机关外,还可以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进行。由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共同进行。评估方式可采取面谈、查阅资料、走访等多种形式进行。面谈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对象为收养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此外,记者在评估规范中还看到,完成收养登记手续3个月后,收养评估机构应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跟踪回访。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出现融合问题,或收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收养评估机构应及时介入,并提供帮助和支持。收养评估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被收养儿童,或有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民政部门报告,由民政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