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
7 种问责方式 瞄准“关键少数”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比如,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其中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问责重点是哪些人?
条例指出,党的问责工作是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哪些情形需问责?
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6种情形包括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等。
辛鸣表示,6个方面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问责方式有哪些?
条例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