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疫苗条例作出修改 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2016-04-26 09:53:58
     

国务院对疫苗条例作出修改

发生重大疫苗安全事件 地方领导引咎辞职

昨(25)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新增条款,发生特别严重疫苗安全事件的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采购纳入省级交易平台

《决定》改革了第二类疫苗流通方式,取消疫苗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环节,明确将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储运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

《决定》强化了疫苗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制度,明确配送责任,强化储运的冷链管理,要求疫苗储运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部分疫苗还应加贴温控标签,同时在疫苗接收环节增设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决定》完善了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相关企业和单位应记录疫苗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全程可追溯。

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