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省食药监局联合下发通知 严查学校食品安全

  
2016-04-22 09:30:37
     

学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 将严肃追责

省教育厅省食药监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

本报讯(记者 兰楠)昨(21)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省食药监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全面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要严格实行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失察、失职、渎职酿成食品安全事故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通知指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是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重要保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落实好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四位一体”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要迅速完善和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学校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失察、失职、渎职酿成食品安全事故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中小学校食堂不得外包

通知还强调,各地要抓住关键时间节点和食品安全薄弱环节,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过程管理。重点抓好春、秋季开学,夏季和中、高考等特殊时间节点,以及农村学校、中职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等食品安全薄弱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每年春、秋季开学期间,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全方位检查。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食品添加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严格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食品留样规范,留样柜专用并上锁,留样存放时间48小时以上。

对检查出的工作疏漏和安全隐患学校要立即整改到位。省教育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各校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