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6-04-21 09:37:35
     

我省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提供盗版视频点播 成都5酒店遭处罚

4月20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2016年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

本报记者 宋锫培 文/图

酒店通过电视网络,为住店客人提供点播影片节目,殊不知这些影视节目并未经过授权……昨(20)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2016年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5年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这些典型案例包括“1.26”酒店点播视频节目侵权案、四川亿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谢承燃诉成都蔚蓝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风云丝路”侵犯著作权案、阆中市“京泰音像制品店”、“同乐堂音像制品店”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系列案在内的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共10起案件。

案例1

提供盗版视频 成都5酒店遭了

“我要举报,成都个别酒店的电视点播内容是盗版……”2015年1月23日,接群众来访反映,成都市部分酒店客房内的视频点播影视作品涉嫌侵权盗版行为。

1月26日至29日期间,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分别对反映的18家酒店进行了检查。在现场,执法人员查看了涉案酒店的客房电视节目及安装服务器的机房,发现成都长盛帝都酒店、成都新华国际酒店、成都金府华美达酒店、成都瑞熙酒店、成都戛纳假日酒店等5家酒店存在为客房住户提供视频点播节目且无法出示点播的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书的情况。执法人员对5家酒店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证实了5家涉案酒店存在大部分作品未取得著作权人合法授权许可的情况,他们与深圳市盛阳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通过酒店电视网络为住店客人提供点播影片节目的事实。

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第203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对5家酒店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成都长盛帝都酒店、成都金府华美达酒店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未经合法授权的影视作品,并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责令成都新华国际酒店、成都戛纳假日酒店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人民币;责令成都瑞熙酒店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未经合法授权的影视作品,并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

案例2

说好的奖金黄了 员工状告公司

2011年4月,江泰(化名)进入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塑公司)从事结构设计工作。一年后,华塑公司获得了“多功能控制器”、“网管迷你光机”等30件外观设计专利,其中29件专利的设计人包括江泰在内的三人。

2012年3月1日,华塑公司实施《设计研发中心技术人员部门效益奖金实施办法(暂行)》,决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报酬。这就意味着,华塑公司应在专利权被授予后,应通过“部门效益奖金”的形式向职务发明创造者按月发放奖励。

事实上,专利在2012年11月被授权后,江泰所获得的部门效益奖金并没有增加。同时,华塑公司又在其官网的“客户案例”、“供应产品”、“产品展示”等栏目上展示使用了7件涉案专利的产品。江泰以公司未向其支付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为由,向成都中院起诉。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依照《专利法》第十六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华塑公司应当依法向江泰支付相应的奖励和报酬。法院结合涉案专利的设计人为3人以及案件的其他情况,确定每一件涉案专利的奖金为1000元,江泰应获得奖励总额的三分之一。以此方式,计算出江泰应获得的奖励为9667元。

华塑公司在其官网展示使用了7件涉案专利的产品,在无相反证据且华塑公司拒不提供上述产品实物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华塑公司将7件涉案专利投入了生产经营。同时,法院酌情确定华塑公司应就上述7件专利设计一事向江泰一次性支付报酬2万元。最终一审判决华塑公司向江泰支付奖励及报酬共计29667元。华塑公司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音像店卖盗版碟 两老板被判刑

2015年1月20日,南充市“扫黄打非”办在阆中市暗访检查时,发现该市王爷庙街10号京泰音像制品店和王爷庙街8号同乐堂音像制品店涉嫌销售盗版音像制品。随后,南充市文广新局和阆中市新闻出版版权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于1月22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和送审鉴定。

经查实,京泰音像制品店共计销售侵权盗版音像制品13416张,淫秽及色情出版物99张(盘);同乐堂音像制品店共计销售侵权盗版音像制品7305张,淫秽及色情出版物52张(盘)。4月29日,按照规定将该两案移交给阆中市公安局进行侦查办理。经过3个多月的侦查,8月11日,阆中市检察院依法对京泰音像制品店犯罪嫌疑人赵春(化名)和同乐堂音像制品店犯罪嫌疑人陈芬(化名)批准逮捕。

11月13日,阆中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赵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依法没收盗版音像制品。陈芬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依法没收盗版音像制品。

案例4

使用假银联商标 公司被罚5万

2015年5月20日,成都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8号1幢29层2号四川尚品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证,四川尚品财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银联”注册商标在其手机刷卡器外包装上,侵犯了“银联”注册商标专用权。

成都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并没收侵权“银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盒62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