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蒋京洲)记者昨(30)日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了解到,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第139号令规定,四川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配套工作规范的通知》,对第139号令在我省施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取消“单边桥”考试
4月1日起,四川省的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的科目二考试将不再考核“通过单边桥”项目。
据了解,“通过单边桥”项目是在2013年1月1日实施公安部第123号令时,我省根据公安部授权,结合四川山区道路和乡村道路多、地形复杂的实际增加的考试项目。2014年开始,全省的道路通行条件进一步改善,客观上具备了取消“通过单边桥”考试项目的条件。省公安厅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后,决定取消该考试项目。
杜绝境外驾照“速成”
曾有人通过在东南亚、韩国等国家或地区快速取得驾驶证,再回国申领国内驾驶证,但这条“捷径”已经走不通了。根据新规,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我国驾驶证的,必须在驾驶证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3个月,中途不得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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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直考”出事故 陪练要担责
本报讯(记者 周夕又)成都市交管局昨(30)日发布了《自学直考交通事故处理有关内容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对教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处置方式、教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原则等进行解读。●发生事故如何处置?《解读》要求,教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自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为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事故责任。自学人员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违反规定上道路学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