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生效后,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全市首例环境污染案

  
2026-09-07 14:56:31
     

陈永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白土渣里藏着废矿物油,油里藏着‘环境债’。”近日,生态环境法典生效后内江市首例污染环境案在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邹某某因污染环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联手攻坚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邹某某污染环境案时发现,邹某某将大量含废矿物油白土渣堆放、掩埋于内江市市中区某公司厂区内,可能损害公共利益,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这不是简单的污染,含废矿物油白土渣系危险废物,若违法掩埋、堆放,将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该院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骨干组建联合办案组,针对“危险废物去向不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不清”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工作。

“检行协作”拧成一股绳

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修复生态环境,该院没有“一诉了之”,而是以生态环境法典确定的“损害担责”原则为指引,教育引导邹某某主动修复生态环境。

保修复取得良好效果,该院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主动邀请生态环境部门全程介入,指导邹某某制定修复方案,对清运处置、土壤置换、补植复绿等关键环节把关,防止修复工作“走过场”。最终,在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的共同督促下,邹某某完成清挖、转运、回填、复绿等工作,曾经的“油污地”逐步恢复了原貌。鉴于邹某某有效履行了修复生态义务并认罪认罚,该院在提起公诉时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企业需要依法合规经营,更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办案检察官在开展案件回头看时,对邹某某语重心长地说道。

以案促治护青绿

一案办结,绝非终点。以案为镜,方能照见短板;以治促立,守护绿水青山。

该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协作配合,常态化推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家支持等协作机制落地见效,让受损生态环境从“有人担责”到“有效修复”,以法治之力织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网”。

从个案办理到社会治理,从司法监督到多元共治,“府检联动”正将生态保护的“责任共同体”越拧越紧。正如群众所言:“天蓝了,山绿了,水清了,环境有人管、管得住了,咱们心里的石头也落地了!”这,正是检察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交出的一份为民答卷。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