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变卖共享电单车电池谋利,站点负责人因职务侵占罪获刑八个月

  
2026-08-06 14:46:1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依托岗位便利,私自变卖公司财物,将企业资产变现揣入个人腰包,看似无人察觉的“薅羊毛”行为,最终触碰法律红线,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近日,雅安市天全县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一名共享电单车企业站点负责人因私自变卖公司大量电池牟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共享出行行业快速发展,共享电单车已成为城市便民出行的重要载体,各类配套物资、设备的管理也成为企业运营的关键环节。本案被告人陈某,原本是某共享电单车企业的站点负责人,手握站点物资管理、设备保管的职权,是企业守护资产、保障站点正常运营的关键岗位人员。然而,身处重要岗位的陈某,却没能守住廉洁底线,反而将职务便利视作谋私工具。

据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陈某利用自身岗位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仓库内存放的489个电单车电池进行出售,经核算,陈某通过私自变卖公司财物的行为,累计非法获利金额达72690元,所有违法所得均被其个人非法占有。

纸终究包不住火,陈某持续数月的变卖行为最终被企业察觉。案发后,陈某主动投案,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第一时间主动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弥补企业遭受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涉事企业的谅解。

“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更触犯了国家刑法规定,已然构成职务侵占罪。”承办法官表示,陈某作为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肩负管理、守护公司财物的职责,本应恪尽职守、廉洁从业,其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变卖公司共享电单车电池,将销售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综合考量本案全部情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官说法

共享电单车虽为共享资源,但并非无主之物,其所属权归属运营企业。本案被告人陈某作为企业站点负责人,利用平台企业监管难以实时覆盖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变卖共享电单车电池,将销售款项非法占为己有,不仅侵犯企业财产所有权,也破坏城市公共秩序,损害广大用户的出行权益。广大平台经济等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切勿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