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欢 侯潇然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面试的公司发了录用通知书,却迟迟不为李某办入职,长达半年的职业空窗期,公司应该负责吗?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发布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最终酌情判决公司赔付李某等待入职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1万元,以及为入职产生的体检费、交通费600余元。
2024年5月底,李某某参加某公司的入职面试后从原公司离职。
2024年7月,某公司向李某某发送《录用通知书》,载明同意录用李某某为该公司某项目营销总监,入职时间为2024年8月(具体时间待定),并对合同期、试用期及薪酬进行了初步说明。
2024年8月,该公司告知李某某,最快预计当月中下旬才能够入职,若李某某无法等待,公司会尊重其选择。
2024年9月,该公司告知李某某,需国庆节后才能通知李某某入职时间。
2024年11月,该公司联系李某某称入职时间无法确定。
2024年12月,该公司向李某某表示,因项目筹备存在问题,有进展会第一时间告知。
李某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使其长期处于无业状态,致其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6个月薪资15万余元,社保公积金断缴损失1万元,以及因面试产生的交通费、体检费1千元,共计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某公司的纠纷发生于劳动合同的缔约过程中,尽管此时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仍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为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积极磋商和准备。从双方沟通情况看,某公司已经向李某某发送《录用通知书》,表明该公司已作出会与李某某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然而,某公司在未能确定项目能否开展的情况下,多次单方面调整入职时间,延宕近半年后又告知李某某入职时间无法确定,直至本案开庭审理时仍未能为李某某办理入职。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造成李某某信赖利益受损,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李某某作为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该公司已告知如不愿意等待也可另做打算,并且于2024年11月明确告知入职时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仍坚持选择等待入职该公司,其自身对信赖利益损失的扩大亦有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参照相关行业平均工资,酌情确定该公司赔付李某某等待入职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1万元,以及为入职产生的体检费、交通费600余元。
法官说法
《录用通知书》并非一纸空文,在缔约磋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自身失信行为对他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害。法官在此提示:
企业应建立健全诚信、规范的人事招聘制度,信守招聘承诺,认真对待求职者的择业预期。录用通知属于对正式缔约发出的“要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录用通知作出后,企业负有先合同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单方调整、无限期拖延劳动者入职时间,更不得随意搁置录用承诺。
劳动者也应理性看待录用要约,收到录用通知后妥善留存书面凭证,若企业调整入职时间,及时留存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若企业持续拖延入职,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应及时与企业协商解决方案并积极寻找新的工作机会,避免自身利益持续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