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8月1日,记者从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成功处理一起共有财产纠纷案,一案结促多案解,彻底化解了四件“纠缠”近6年的离婚纠纷案。
第一案:离婚纠纷
2019年3月,谢某与蒋某伟协议离婚。因财产分配问题,谢某将蒋某伟诉至新津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的婚生女蒋小某由蒋某伟抚养,谢某无须支付蒋小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且蒋某伟须在离婚后两年内向谢某支付4万元。
第二案:强制执行申请
因蒋某伟未按照约定在离婚后两年内向谢某支付4万元及逾期所产生的利息,经多次索要无果后,2023年5月,谢某向新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蒋某伟以没钱为借口一直逃避执行。经法院查询,蒋某伟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未果。
第三案:交通事故赔偿
2021年11月,蒋小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9月蒋某伟、谢某向新津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11月,新津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向蒋某伟、谢某支付蒋小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912126.85元。判决生效后,因谢某与蒋某伟对交通事故赔偿款分配比例存有争议,为避免后续出现衍生案件,新津法院协议双方将赔偿款暂转至法院账户,由法院代为保管。
第四案:共有财产分割
新津法院多次组织蒋某伟和谢某就交通事故赔偿款分配比例进行调解,但双方仍对分配比例争议较大,调解未果。
2024年5月,谢某将蒋某伟起诉至新津法院,要求对蒋小某的交通事故赔偿款进行分割。谢某认为,蒋小某刚成年,但未步入社会,还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父亲蒋某伟仍具有看护义务。蒋小某外出遭遇车祸身亡是因蒋某伟看护不当造成,蒋某伟应承担相应责任,予以少分。而蒋某伟认为,蒋小某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所以自己亦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且自己独自将女儿蒋小某抚养成人,谢某未尽抚养义务,自己应当多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性质是因蒋小某死亡而获得的财产性赔偿。考虑到蒋某伟与谢某离婚后,蒋某伟为抚养蒋小某在精力、经济尽了更多义务,在生活等方面的依赖及密切程度较之谢某更为紧密,遂依法判决谢某与蒋某伟按照4:6的比例对交通事故赔偿款予以分割。
为妥善解决这起因离婚、交通事故赔偿款分配等问题引起的长达六年之久的纠纷,新津法院审执联动,根据三案判决结果,综合执行案件履行情况,在厘清蒋某伟和谢某之间的账目情况并进行品迭后,按照双方应分得款项支付到位。
至此,四案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多年恩怨得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