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夫妻二人离婚后,儿子的姓氏变更随母姓,男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近日,内江中院发布9起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述案例系其中一例。
朱某(11周岁)与李某系父子关系。2016年3月,李某与朱某甲协议离婚,约定朱某由母亲朱某甲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朱某年满18岁为止。从2019年10月起,李某以朱某甲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朱某的姓名变更为随母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经多次催促未果,朱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被告李某系朱某的生父,朱某现系未成年人且确无生活来源,事实清楚,李某应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子女变更姓氏而消灭,遂判决李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265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并不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解除而改变。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姓氏变更不构成父母拒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晰了父母责任边界,向社会公众传递未成年人权益不容任何借口侵害、法律坚决保障未成年人享有必要生活、教育资源的价值导向。案例引导父母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处理家庭关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类似纠纷提供裁判指引,助力构建和谐、健康的家庭与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