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人员清洗地面未放置安全标识 顾客在餐厅摔倒,谁应担责?

  
2026-05-12 10:37:36
     

    倪旺 胡馨桐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顾客在餐厅聚餐时,因保洁员清洗地面未设警示牌而意外滑倒,顾客与餐厅就“餐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经营场所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某餐饮公司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某日,正值午餐时间,周某与同事前往某自助餐厅聚餐。然而,意外突如其来,周某在餐厅内餐桌间的过道行走时,突然摔倒在地,导致右肩关节受伤。事发后,周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其右肩关节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治疗期间,周某共产生医疗费等费用1.7万余元,餐厅经营者某餐饮公司先行垫付了这笔费用及部分其他开支。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周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就“餐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展开了激烈辩论。某餐饮公司提交了事发前拍摄的照片,声称门店内多处张贴了“小心地滑”的蓝色提示牌,并摆放了黄色警示牌,认为已尽到告知义务。周某则拿出了事发当日的照片和一段与门店店长的录音。照片显示,周某摔倒的具体位置并未铺设防滑垫,也未安放任何提示标志。而录音证据也发现,事发时,保洁人员正在使用洗地机清洗地面,因担心阻碍操作,并未放置安全标识,导致地面湿滑成为“隐形陷阱”。
  
  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经营者是否在危险源产生时采取了有效措施。法院指出,自助餐厅人流量大、走动频繁,易有油污,经营者不仅要有常态化的提示,更应对突发的湿滑情况(如清洁作业)进行即时管控。事发时,地面正在清洗且无标识,餐厅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同时,法院也考虑到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助餐厅行走时应有基本的注意义务。同时,病历排除了周某自身存在行走疾病。因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地面污渍未清理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周某未尽注意义务是次要原因。最终,结合案涉店铺为自助餐厅的特殊性,法院酌定某餐饮公司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90814.27元。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效力,某餐饮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