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当企业突然宣告破产,员工辛苦付出换来的劳动报酬还能不能要回来?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例,最终促使18名职工的债权清偿率达到98.63%,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
2023年5月15日,青羊区法院裁定受理成都某商业管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某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担任破产管理人。审理中,管理人通过调查及接管财产、提起衍生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共归集破产财产53万余元。但经核查,该公司共有18名职工债权人、84名其他债权人,债务总计8000余万元。资不抵债,缺口巨大。面对几乎“杯水车薪”的局面,在承办法官的积极协调下,管理人主动垫付破产费用并放弃收取报酬。法院随后启用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对管理人予以补偿。
基于优先保障职工债权的共同目标,法院与管理人同向发力,最终促使本案18名职工的债权清偿率达到98.63%,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2025年8月28日,破产分配完毕后,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法官说法
企业宣告破产,职工债权优先受偿。清偿完毕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要保障的就是职工债权。企业欠付职工的工资、医疗补助、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在破产债权中排在优先位置。职工可以通过代表、工会或亲自参与破产程序,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