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票未使用能不能退? 律师:“不退不换”加重消费者责任,无效

  
2023-08-22 10:06:40
     

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现金储值卡过期余额不能退?电影票未使用能退吗?App“先充后付”余额能不能提现?……近日,省消委开展了第31期“月月315”律师答疑活动,这期间收到许多网友提问,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兵、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薇为广大网友答疑解惑。
  
  问题1
  
  预付游泳课费用,因为自身原因不想继续学了,可以要求游泳馆退回未上课程的费用吗?
  
  律师答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消费者预付费的培训课程争议一般要考虑双方违约情形。如培训机构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消费者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一般认定为消费者违约,需要结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情况、经营成本、消费者的过错程度、课程计价约定等情形,扣除消费者应承担的费用后退还余款。
  
  问题2
  

  办理现金储值卡到期了,商家说双方签订的格式协议约定了到期不能消费,储值现金也不退,是否合理?
  
  律师答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包含有上述内容的,该内容无效。
  
  此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商家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如商家违反上述规定由有关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因此,该格式条款明显是商家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义务而制定,应属于无效条款,商家应退还储值卡中未消费的剩余款项。
  
  问题3
  
  因有急事,无法观看电影,商家不退款不改签,App也没有退款渠道。请问电影票未使用能不能退?
  
  律师答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电影院及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未使用的电影票应当准许消费者退款或更改场次,电影院及网络购票平台的行为违法,消费者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主张自身权利。
  
  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会基于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出发考虑,结合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时间的早晚、对于电影票再次销售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准许经营者可以收取一定的退改签费用。
  
  问题4
  
  电瓶车共享充电桩不能直接支付,必须先充值再扣款,扣款后的余额也不能退,这算不算霸王条款?
  
  律师答疑:现实生活中,“先充后付”广泛存在于部分App的实践操作中,但这并不意味该商业模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之规定,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支付方式,先充值才能付款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是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违法限制。
  
  “余额不退”则涉嫌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财产所有权,是无效条款。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向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委组织投诉。
  
  问题5
  
  直播间买的视频会员年卡需要每月单独领取,才领了3个月,店铺关门商家失联,如何维权?
  
  律师答疑:近年来,直播行业发展势头迅猛,“直播带货”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消费新选择,随之而来的就是直播带货当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由于平台准入门槛低,保障不完善等问题,消费者往往遇到问题后难以得到及时救济。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因此,消费者在难以直接向直播间运营者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及时处理问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如直播营销平台怠于履行自身义务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