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热恋中借款2万元 争议:是借款还是费用

  
2023-07-05 11:21:35
     

  本报讯(汪中英 吴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情侣间互相给付财物的现象较为普遍,但热恋时心甘情愿倾其所有,分手时“因爱生债”闹上法庭的也不少。近日,安岳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
  
  王某与李某某通过微信交友平台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后,李某某向王某借款2万元用于投资美容生意。后双方分手,李某某以怀孕了要做手术及休养为由,以此2万元抵手术费、营养费。王某多次向李某某催收该借款,并表示该2万元借款与恋爱期间产生的费用无关,要求李某某还款。讨要无果后,王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
  
  经安岳县法院审理查明,借款与恋爱期间产生的费用不能混为一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既然案涉2万元明确系借款,就应当予以返还,如借款应抵扣某些费用,则应当双方协商一致或另行起诉。因此,安岳县法院判决,李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相关义务,王某于2022年4月向安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安岳县法院多方调查仅发现李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634元,并支付给王某,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其下落;王某亦未能提供李某某名下财产线索且不知其下落。鉴于李某某未如实到院申报财产履行义务,安岳县法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名单,本案遂于2022年6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近日,迫于限高、失信对其造成的压力,李某某打电话到法院想要了结该案,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并申请解除李某某的限高失信措施后,依规解除李某某限高、失信措施。
  
  法官提示
  
  借款与恋爱期间产生的费用不能混为一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既然明确系借款那么就应当予以返还,如确需将某些费用予以抵扣,应当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或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