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特别约定:每天的违约金为总租金的5% 违约金这么高 看看法院咋判

  
2023-02-02 10:46:34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赵诗柯)租用机械设备后未及时付款,合同约定承租方每天承担总租金5%的违约金,是否合理?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违约程度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双方的合同约定等综合因素,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利息共计20.57万元。
  
  2013年9月11日,王某某作为承租方与陈某某作为出租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某租赁陈某某的一台挖机,租赁期限为1年,租赁费为每月8.5万元,陈某某同意每天工作20小时等内容。同时,这份合同还就“违约金”特别约定“租金每30天结算一次,如果王某某不及时付款,且在规定付款日期三天后仍不付款,陈某某有权停机,甚至拉回机械,王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挡,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其全部承担,每天承担总租金5%的违约金,直至结清为止”。
  
  后来,由于王某某没有及时付款,于2019年12月向陈某某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尚欠陈某某租金18.7万元。
  
  都江堰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完成均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机械设备,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租金,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8.7万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但合同中对违约金约定过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违约程度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双方的合同约定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情对原告主张利息187000元的10%,即187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向陈某某支付租金18.7万元及利息1.87万元,合计20.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