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执行 强制扣押不手软

  
2021-07-27 11:13:12
     

 

  本报讯(丹巴法 廖文涛)近日,丹巴县法院执行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分别查封、扣押了涉被执行人蒲某某、扎某某某的车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在蒲某某与徐某某、李某某、唐树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3名申请人承包了车主蒲某某的砂石运输工作,被执行人一直未给付3人剩余运输费。丹巴县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对该案进行了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蒲某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徐某某等3人遂向丹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0年11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蒲某某于2021年6月1日前支付3人运输费78440元。在履行期满后,蒲某某仍未履行义务,3人遂到丹巴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丹巴县法院干警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蒲某某名下有一辆北京牌小型越野车,遂对该车辆予以查封、扣押。
  
  在另一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中,丹巴县法院在今年4月7日立案执行后,遂即将被执行人扎某某某通知到法院,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其名下的车辆进行口头查封,扎某某某作出了还款计划。履行时间到后,扎某某某并未将案款汇入法院专户,并以没有结到工钱为由要求宽限一个星期,本着柔性执法理念,执行法官给了他机会,但到了7月19日案款始终没有到账。执行法官立当即通知扎某某某于7月20日必须将名下车辆开至法院,当日,执行法官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内容,以及拒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扎某某某主动交出车辆钥匙,并配合完成了车辆后续扣押工作。最后,扎某某某承诺7月30日前将案款全部付清。
  
  “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可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查询并进行登记查封,使其不能办理过户、抵押及其他处分行为,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丹巴县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车辆属于流动的财产,难以布控和实际扣押,被执行人仍然可以实际占有和使用车辆,而法院如果不实际扣押车辆就无法通过拍卖/变卖车辆的方式清偿其债务,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