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曲折的离婚之路

  
2019-11-12 09:24:32
     

女子遭家暴起诉离婚,丈夫跪求原谅,女子心软,开庭前撤诉。好景不长,丈夫再次对她拳脚相向,女子哭求法律援助,却得到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离婚的回复。女子黯然回家,而等待她的,仍然是无休止的打骂。今年3月,不堪忍受的女子终于下定决心,再次踏上了诉讼离婚之路。

■女子遭家暴起诉离婚开庭前突然变卦

“请帮帮我吧,我家那口子经常打我。”2018年夏天,关某和邻居一起来到广安市前锋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关某哭诉道,她和丈夫江某刚领证不久,江某就经常因为生活琐事殴打她。由于江某每次的认错态度都很好,一直以来,关某都选择默默忍受。然而,关某的隐忍并没有唤醒江某的良知,江某更加肆无忌惮,在之后的生活中,家庭暴力愈演愈烈。忍无可忍的关某最终还是向江某提出了离婚,但江某不但不同意,还对关某拳脚相向,关某只好选择诉讼离婚。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关某申请了法律援助。

经过仔细询问,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关某全家主要依靠种植农作物为生,没有其他额外收入,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前锋区法律援助中心遂依法予以受理,同时指派案件办理人员根据关某的想法为其撰写离婚诉状。

然而,就在案件即将开庭时,关某再次来到了法援中心,告知工作人员她打算撤诉。

原来,收到法院传票的江某害怕关某真的要离婚,立马向其道歉,甚至跪倒在地乞求关某的原谅。在江某的好言劝说下,关某心软了,“毕竟是再婚家庭,只要没有大问题能够凑合就凑合了”,关某再次选择了原谅。

■原谅换来拳脚相向6个月不得再起诉

可惜好景不长,没过几天,关某又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他还是下死手打我,我和他真的过不下去了”。工作人员很同情关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撤诉后又起诉的,法院受理没有时间间隔限制,但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要间隔6个月才能再次起诉。

不能起诉离婚,关某带着失望回了家。

回家之后,江某又是各种祈求原谅,关某一时心软,跟江某一起到广州打工。可江某恶习不改,再次殴打关某。关某不堪忍受,跑到了当地民政所。最终,在民警的帮助下,关某回到了广安。这次,关某下定决心离婚。她果断换了电话号码,找了一份包吃住的工作,等待时机再次起诉离婚。

■再次踏上离婚之路法律援助为其“撑腰”

今年3月,关某再次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又一次开始了诉讼离婚之路。因为关某的遭遇比较特殊,法援中心指派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的陈律师办理该案。

通过与关某交谈,陈律师了解到,关某与江某系“再婚”“闪婚”,亡夫葬礼上关某才认识江某,认识不久即领证结婚,双方之间的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关某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多次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民警的接警记录显示,双方在2018年6月至9月间经常发生纠纷、抓扯,关某多次被打伤;关某在与江某结婚后,江某给了关某8万元,关某将这笔钱用于生活开销和偿还亡夫生前的欠债,现已所剩无几。之后,陈律师向关某仔细分析了案情,并确定了代理方案。

5月,该案在前锋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陈律师向法院陈述了代理意见:第一,关某与江某系“再婚”“闪婚”,婚前缺乏充分了解,结婚比较草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某与江某结婚3个月之后即多次发生纠纷,江某多次殴打关某,双方在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法院应当判决关某与江某离婚。第二,《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本案中,江某经常性的打骂关某,具有长期性、暴力性,其行为符合了家庭暴力的构成要素,现关某要求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第三,被告江某提及给了关某8万元,原告方认为是被告拿出用于生活的开支。在婚后,夫妻两人并没有任何收入,关某遂将之用于生活开销,加上江某游手好闲多次从关某处拿钱赌博,现已所剩无几。

最终,经法院居中调解,关某与江某协商一致调解离婚,关某自愿向江某支付5.5万元。

周君 本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