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蜂杀人 谁之过?

  
2019-10-18 09:30:32
     

法院:惊扰野蜂者承担部分责任,死者承担主要责任

妻子因被马蜂蛰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丈夫一纸诉状将挖树而惊扰马蜂的人告上了法庭。野蜂杀人,谁该担责呢?

悲剧野蜂受扰蛰人致死

事故发生在2018年8月12日早上8点,岳池县村民杨某菊在其承包地里收花生,村民唐某光正在花生地外边土坎下面指示挖掘机司机赵某把土坎中间的两棵香椿树挖掉,一群马蜂从其中一棵树上飞出,直扑杨某菊、唐某光,杨某菊避之不及,被蛰伤倒地,并伤重不治身亡。杨某菊丈夫唐某刚认为,赵某没注意观察香椿树,没发现树上的马蜂,造成危险,存在过错;而赵某又是唐某光雇用的,他们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保挖掘机的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纠纷经过当地派出所、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调解,均未平息。2018年9月18日,唐某刚一纸诉状递到了岳池县法院。

案件审理中,赵某认为,他是唐某光的雇工,谁也没有发现马蜂,不应当承担责任。唐某光认为,事发时是杨某菊拜托他挖掉那两棵香椿树,他是免费帮忙,没有过错,没有责任。保险公司认为,这根本就不是责任事故,而是意外事件,保险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挖树人承担部分责任

案件经一审、二审,均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了判决。最终广安中院二审认定:赵某与唐某光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无论挖掉香椿树的提议是否系杨某菊提出,均能确认案涉香椿树系经唐某光指示后由赵某挖掉的事实。案涉香椿树位于唐某光与他人调换的土地内,唐某光在赵某操作挖掘机作业过程中,指示赵某挖掉香椿树;赵某作为挖掘机专业操作人员,在挖香椿树的过程中,在香椿树附近无其他高大树木的情况下,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致树上的马蜂受到惊扰蛰伤杨某菊,杨某菊经医治无效死亡。唐某光指示挖树的行为与杨某菊被马

蜂蛰伤而死亡的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应承担一定过失责任;赵某对于杨某菊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杨某菊的死亡并非赵某、唐某光直接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致;在马蜂受到惊扰的情形下,现场的每一个人均是其潜在的攻击目标,不能苛刻地要求现场某一个人在受到马蜂攻击时牺牲自己的利益而盲目地去保护他人的利益;杨某菊在受到马蜂攻击过程中,不断地用花生藤击打马蜂,激怒马蜂,致使马蜂疯狂攻击,最终被马蜂蛰伤后受伤严重不治身亡,其所采取的避险措施不当,故杨某菊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确定,对于杨某菊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酌定唐某光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赵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赵某应承担的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部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理赔责任。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一宗野蜂杀人悲剧,经辩法析理,当事人服判息诉。

唐亚东 记者 雍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