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人人有权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023-05-24 10:40:35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刘文慧)国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其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新建居民区、学校等应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科学合理选址……在昨(23)日举行的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第三次审议。本次修改主要围绕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七十八条,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内容。
  
  围绕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条例修订草案》新增部分规定,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科学有序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能力。一是强化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管理”。二是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对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协助处理”。三是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管理要求,新增“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标准的检验检测设备”和“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有(受)限空间作业”的规定。
  
  围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充实完善相关规定,强化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一方面,明确新建人员密集场所选址的安全范围,规定“新建居民区、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与燃油燃气长输管道、电力设施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保持合理的安全距离,不得位于矿区塌陷和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另一方面,明确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方式,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报告或者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