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通江长忠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行政纠纷——占用耕地乱建房 多方发力强拆除

  
2022-12-30 17:06:18
     

通江县人民法院 施忠诚

  
  一、案件信息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统一信用代码115137210088345012
  
  法人代表:陈立祥
  
  住所地:通江县石牛大道403号红峰大厦15楼
  
  被执行人:通江长忠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11921MA653BF20L
  
  住所地: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七水村2社。
  
  案由:行政纠纷
  
  结案时间:2022年6月30日
  
  二、基本案情
  
  通江长忠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通江长忠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任何审批,擅自于2018年1月6日在诺江镇七水村2社(马家坝)处,占集体土地2.4亩,合约1600平方米搭建厂棚、建设房屋和仓库,生产、销售预制构件,2020年6月 18日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通自然资规罚字(202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拆除在非法占用2.4亩(1600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9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仍然未履行处罚决定,2021年6月8日,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行政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通自然资规罚字(202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21)川1921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通江县长忠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撤除义务,2021年8月5日,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搬离,案件承办人先后多次张贴腾退公告,并耐心、细致的给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拆迁前一天向法官仍未放弃,再次前往被执行人家里与被执行人沟通,明确告知其若不主动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强制拆迁。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退还土地、恢复原状的义务。
  
  为有效遏制乱占耕地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2022年6月30日,我院在做好强制腾退、拆迁预案后,请示上级法院,联合公安、交警、自规等部门对位于诺江镇七水村2社的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通江法院在执行中始终坚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执行理念,对有价值的、能拆除的财物尽量保持财产的完整性,此次执行行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执行监督员和当地村民见证、同时邀请了巴中市电视台对强制执行现场进行了网络直播,线上观看人数达10余万人次,网友纷纷对法院强制执行点赞。强制拆除后,通江法院多次与当地党委、环保部门沟通,通过多方合力,最终对违法占用的耕地进行了强制恢复。
  
  三、典型意义
  
  守住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根基和命脉,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通江某运输有限公司未经任何审批,擅自在通江县诺江镇七水村2社违法占用耕地2.4亩搭建厂棚、建设房屋和仓库,生产、销售预制构件,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扰乱了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如不遏制,势必引发大面积的效防,影响通江的发展,通江法院本着以人为本,守住人民口粮田为出发点,联合公安、交警、自规等部门依法对位于诺江镇七水村2社的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并恢复耕地。有力的震慑和打击违法用地、占地建设的违法行为,实现了拆迁一户,教育一批的效果,该行为表明了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等违法行为的决心,是通江法院护大局、服务中心、护航绿色通江、生态通江的缩影。
  
  本次强拆行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执行监督员、新闻媒体对强制执行现场进行见证,营造了良好的强制执行宣传氛围,既将执行工作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确保执行工作阳光透明开展,又通过现场直播的方式为线上的观看群众演绎了一场生动的法治课。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次强制拆迁中,通江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有价值的、能拆除的财物尽量保持了财产的完整性,执行行动获得了被执行人的称赞和认可,强制拆迁涉及建筑物面积广、参与人员多,因案件承办人计划周密,安排得当,整个执行现场未出现任何过激行为,当地政府对本次执行行动予以了高度评价,上级法院对本次执行行动予以了充分肯定。巴中市电视台对强制执行现场进行了网络直播,线上观看人数达10余万人次,网友纷纷对法院强制执行点赞。
  
  承办人:向  导   通江法院执行局一级员额法官
  
  撰写人:陈春梅   通江法院执行局五级法官助理
  
  张  森   通江法院执行局五级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