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实践路径纵深化探索——从完善检校衔接工作机制的角度说开去

  
2022-10-13 15:04:17
     

蒿 猛

  
  摘要:法治副校长制度自产生以来,经过近三十年的实践成长,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逐渐走上了成熟。但从实施质效上说,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在政策供给与实践、履职情况与效果、聘任标准与来源、到任管理与考评等四个方面仍存在诸多堪忧的情况,与政策设计初衷仍存在不少距离。本文立足于现实实践,从检校衔接的角度进行纵深探索,尝试通过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实行“挂职+包校制度”,增加教育内容的时效性与稳定性、法学专业性与教育规律性、教学形式的严谨性与生动性,法治教育质效引入第三方测评机制,整合社会法治资源、建设社会共同帮扶体系等方式增强法治副校长制度机制的科学性。
  
  关键词:法治副校长 检校衔接 青少年法治教育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广东阳江市开创选聘政法干部担任中小学兼职法治副校长的先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已日趋完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①但随着时代发展,尤其是面临疫情加诸、全球经济衰退的发展困局,纵深化探索推进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意义重大。
  
  一、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的现状分析
  
  为全面客观了解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真实情况,笔者将在长达三年的工作时间里,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调研、考察学习、监测网络数据、检索各类数据库资料等方式对四川、上海、江苏、北京、陕西、广东、河南等省份开展的调查和研究资料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概括、总结提炼,形成了大量第一手数据。从覆盖面上说,时至目前全国45000所各类学校中,共有33000名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实现了以张军检察长为首的四级院检察长兼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全国范围内大部分中小学校都已配齐法治副校长的良好局面。②但从实施质效上说,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在政策供给与实践、履职情况与效果、聘任标准与来源、到任管理与考评等四个方面仍存在诸多堪忧的情况,与政策设计初衷仍存在不少距离。
  
  (一)政策供给
  
  在政策设计方面,2000年中央层面颁布《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第一次明确要求“配齐配强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由此,法治副校长制度登上历史舞台,并在二十多年的时间长河里经过萌芽期、发展期、调整期、沉淀期四个阶段的曲折发展。③2021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目的意义、适用范围、职能定位、价值功能、工作方式、保障机制、选聘程序和条件,以及培训、评价、激励机制等方面对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做出了全面规定,标志着法治副校长制度机制已逐渐走上了成熟。
  
  (二)履职效果
  
  在具体履职过程中,法治副校长机制的推行对青少年法治教育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在法治宣传、法治教育、校园周边平安环境建设等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仍存在不深入、不彻底的问题。“理解法律是让社会运行井然有序的规则,法律为社会上的所有公民提供一个基本的、相互尊重的准则。公民拥有权利和范围内的自由,并且应该承担相对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原则。”④在法治宣传方面,法治副校长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灵活多变的课堂教学形式已走进了课堂,甚至将学生带进了法治教育基地、模拟法庭课堂,让学生最大限度的体验到真实全面的审判程序,从而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⑤
  
  (三)聘任标准
  
  根据《规定》要求,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需要满足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工作年限、未成年工作熟悉程度、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并明确提出熟悉未成年工作的其他检察人员也“择优遴选推荐”。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一个检察官都可以担任法治副校长,聘任的标准保证了法治副校长队伍的标准底线。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为了弥补法治副校长队伍人员数量的不足,对于熟悉未成年工作的其他人员也可以纳入法治副校长队伍,保证了法治副校长来源的丰富性。
  
  二、法治副校长履职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政策落实方面
  
  政策需要细化,只规定了法治副校长需要履行的义务方向,未涉及到具体任务;顶层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并不意味着基层实践的高质高效,在政策落实的时效性、全面性、系统性上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有的基层检察院因为编制太少,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难以做到全覆盖;⑥有的基层检察院“两法”落实实践流于表面,政策措施和基层实际情况结合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有的因为地方政治生态问题,司法力量难以做到全面统筹,法制副校长在执行过程中“扎堆”和“空挡”现象普遍。
  
  (二)课程安排方面
  
  法治课堂在大部分中小学法治课地位低、占比少、督导弱、不生动的情况仍普遍存在,法治副校长在规定节日、时间点所进行的“间歇式”“偶然式”法治宣传并未真正深入学生内心,只做了“耳目一新”未做到“惊心动魄”。在课程设计上,专业的法治教育课程、法治教育课本、课外读物等课程软件建设欠缺,法治知识的传输不成体系,难以形成完整的知识链条和知识框架;同时,缺少对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年龄心理的准确把握,简单在PPT中讲解法条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检察官办案事情多、任务重,难以兼顾法治副校长的责任,客观上未能深入介入学校法治教育。
  
  (三)责任认识方面
  
  部分检察官认为兼任法治副校长只是配合校方搞好法治工作,校方负主要责任,不需要主动“出击”,对校方的安排只需要配合即可;同时还存在责任心的问题,兼任法治副校长在部分检察官心目中未引起重视,认为只是义务性劳动,干好干坏都一样,不影响工资待遇。加之有的地方检察官数量少,难以兼顾到辖区所有学校,难以做到全覆盖,导致法治副校长法治教育工作大幅“缩水”。
  
  (四)专业性工作方面
  
  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对学校工作、学生真实的法治教育程度、学校周围的法治环境、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价值取向、兴趣喜好、法律认知程度、学校法治课程安排及实施情况等缺少真实的客观认知。⑦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青少年的法治教育需要紧密结合教育规律和青少年的年龄、心理特点进行针对性施教。这就对兼职法治副校长个人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具备丰富的法学知识和实践经验,还要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甚至要还懂得心理学相关方面的知识,才能真正将工作落到实处。
  
  (五)评价保障方面
  
  在《规定》中,法治副校长的评价工作明确规定,由学校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检察制度的印发和教育系统存在制度壁垒,难以从根本上进行落实,导致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缺失,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⑧另外,保障机制不健全,对于《规定》中规定的“给予适当的食宿、交通等经费补助”“表彰奖励”,尤其是对于培训方面,难以落到实处。
  
  三、法治副校长多元化实践优化路径
  
  (一)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实行“挂职+包校制度”。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虽然是作为学校法治教育方面辅助性的制度措施,但是为了充分履职尽责,解决检察官的后顾之忧,在具体落实上可以施行挂职和包校相结合的制度。通过挂职可以解决检察官的工作时间不足问题,对于市级以上的检察官更是可以解决基层工作经验的问题。对于检察官来说,去辖区内的学校挂职,加深对学校的了解,增强工作针对性,可以更加放开手脚专心于学校的法治教育;对于学校来说,可以放心将法治教育交给特定的检察官来负责,由特定的检察官负责特定的学校法治任务。另外,同一辖区内的青少年往往呈现出相同或者相近的特征,可以考虑在相近的辖区内同一个检察官可以兼职2至3个学校的法治副校长。鼓励区域内、校际间联合聘任优秀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探索建立巡讲团,实行巡讲制,实现区域性的资源共享。⑨
  
  (二)增加教育内容的时效性与稳定性、法学专业性与教育规律性、教学形式的严谨性与生动性。在丰富多彩的教学方式、课外法治活动、校园法治文化建设中落实法治副校长的职责。在具体实践中,法治副校长应帮助学校做好法治教育课程的设计、规划和开发,尤其注重法治教育课本、课外读物、视频漫画等课程软件的开发,同时注重整合社会法治教育资源,统筹合理有序安排辖区内法、检、公、司等系统派遣的司法人员的法治教育课程,增强教学形式的严谨性和生动,遵守教育规律的同时,强化未成年学生的法学观念和法学意识。针对中小学青少年特点,低年级法治教育内容以启蒙教育为主,内容编排可相对分散,将法治内容尽力融入到每个单元之中,保证法治教育内容的连贯性。中高级阶段学生的理解能力有所提升,可开始渗透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国家组织机构、诚信平等观念、未成年人保护、违法犯罪、刑法相关等内容。其中初中生的抽象逻辑思维达到进一步发展,要强化宪法、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内容的融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效控制校园暴力事件。高中的法治教育内容可以和思想政治课程紧密结合,认识国家性质、政体选择、宪法意义等基础法治知识后更容易理解法治对于社会生活的重要性。
  
  (三)法治教育质效引入第三方测评机制。科学的测评机制对于制度职责的落实是有利的督导。法治副校长工作质效的测评工作可以交给社会第三方机构来执行,而第三方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来实现。如果交给学校来评价,法治副校长长期在学校工作,难免会出现“人情”测评的情况,难以保证测评的公平性和客观性。如果交给检察机关来测评,检察官即来自于本机构,也势必难以保证测评效果的真实性。只有交给社会第三方机构从治法、懂法、用法“三维度”⑩,法学常识、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用法能力“四方面”来对法治教育质效进行全面测评,方能得到测评的真实效果。
  
  (四)整合社会法治资源,建设社会共同帮扶体系。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做出努力,需要整合整个社会的资源,需要建设社会共同帮扶体系,而这个统筹工作可以交给通过挂职而实现专职的法治副校长来负责。对于条件具备的地区,还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联合学校、志愿者招募组织等在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招募未成年法治教育志愿者,进一步增强法治教育力量。同时,除了在司法队伍中选聘法治教育教师外,还应通过招募大学中的法学教师和学生、退休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等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的人员,使政府、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社会团体、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律师等广泛社会主体参与中小学青少年的法治教学,最大程度上强化法治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
  
  总之,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制度机制在具体法治教育实践的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对青少年法治教育产生了积极影响,笔者希望通过微薄的探索能让这一制度趋近于更加完善,使之在实践过程中发挥更大效力。只要我们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从从实际出发,从青少年学生的实际需求和特点出发,不断向理论的高峰发起探索,就一定能将这一项制度完善的更好。

 


①乔玉华.法制副校长缘何成“鸡肋”?.中小学管理.2008(10).
②蔡剑兴.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的几点思考——兼谈当前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学与管理.2006(9). 
③肖大兴,吕天甫 . 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工作现状及经验探析[J].教学与管理,2014(10).
④陈鹏.义务教育教师均衡配置的法理探源与法律重构[[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9(01):160-164.
⑤吴伟涛.绥芬河市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工作研究.黑龙江大学.2013.
⑥肖大兴、吕天甫.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工作现状及经验探析.教学与管理.2014(10).
⑦付轶男.俄罗斯公民教育概观[[J].外国教育研究,2003, (11): 42-46.
⑧李张光.“法制副校长”的地方实践.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08-14(007).
⑨乐先莲.多元文化境遇中的公民资格观与公民教育观—加拿大公民教育实践探析[J].比较教育研究,2009, 31(09): 6-10.
⑩史景轩:“日本中小学法律教育体系的构建与实施策略”,《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7期.


  
  参考文献:
  
  [1]李张光.“法制副校长”的地方实践.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08-14(007).
  
  [2]肖大兴、吕天甫.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工作现状及经验探析.教学与管理.2014(10).
  
  [3]吴伟涛.绥芬河市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工作研究.黑龙江大学.2013.
  
  [4]乔玉华.法制副校长缘何成“鸡肋”?.中小学管理.2008(10).
  
  [5]蔡剑兴.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的几点思考——兼谈当前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学与管理.2006(9).
  
  [6]肖大兴,吕天甫 . 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工作现状及经验探析[J].教学与管理,2014(10).
  
  [7]黄祥瑞,管其位 .法制副校长制度的理论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7(30).
  
  [8]陈鹏,祁占勇.农村义务教育的权利性危机及其法律保障[[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9]付轶男.俄罗斯公民教育概观[[J].外国教育研究,
  
  [10]狄小华,唐张,陈兴平,汤茂杰,李杰,刘俗利,狄欣怡.中小学法治教育创新研究—以灌云“青苹果,’法治乐园为研究对象[[J].青少年犯罪问题,
  
  [11]陈鹏.义务教育教师均衡配置的法理探源与法律重构[[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2]乐先莲.多元文化境遇中的公民资格观与公民教育观—加拿大公民教育实践探析[J].比较教育研究,
  
  [13]史景轩:“日本中小学法律教育体系的构建与实施策略”,《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7期.
  
  [14]韩景芳:“青少年网络使用安全保护”“开拓未来的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研讨会,2004年第8期.《学海》,2010年第6期.
  
  [15]蔡剑兴 . 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的几点思考——兼谈当前中小学法制教育[J].教学与管理,2006(09).
  
  [16]乔玉华.法制副校长缘何成“鸡肋”[J]. 中小学管理,2008(10).
  
  [17]肖大兴,吕天甫 . 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工作现状及经验探析 [J].教学与管理,2014(10).
  
  [18]黄祥瑞,管其位 .法制副校长制度的理论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7(30).
  
  [19]蔡剑兴.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选聘管理工作探析[J].思想 理论教育,2008(02).


  
  (作者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干警 蒿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