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前男友是“渣男” 她被诉侵犯人格权

  
2021-09-16 11:12:0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分手后,女子认为自己被“渣”了,将前男友照片及“爆料渣男”一文发布至其学校论坛,引发轩然大波。前男友认为文中的某些言论系捏造,致使他的名誉、社会评价等受损,遂将女子告上法院。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受理了该起因感情纠葛引发的人格权纠纷,在法院及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协调中心的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
  
  “爆料渣男”惹官司
  
  男子李某系在校大学生,女子郑某刚工作不久,二人因网络相识相恋。今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郑某在李某所在学校论坛发布“爆料渣男”一文,并附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在李某头像上批注“人渣”的照片。该文迅速在论坛引发热议,并在学校广泛传播。
  
  后来,经学校介入查明,李某确实发生了文中披露的某些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李某亦受到学校处分。
  
  李某认为,郑某在学校论坛发布的文章中载明的某些言论系捏造,为蓄意诋毁,对他造成了恶劣影响,致使他的名誉、社会评价等受损。因此,李某以郑某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为由将曾经的恋人诉至法院,要求郑某立即停止侵犯其人格权的行为,删除发布于论坛的案涉文章,在论坛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支付产生的公证费。
  
  面对面调解化恩怨
  

  郑某收到起诉状等庭前文书后,情绪激动,声称两人系因李某“劈腿”多名异性而分手,她才是这段感情的“受害者”,并因此辞去工作,整日在家以泪洗面,亦有轻生的行为。
  
  天府新区法院法官在组织庭审调解时,双方情绪异常激动,郑某多次扬言“宁愿死也不会道歉”“用命来证明自己没有错”。法官认为,作出一纸判决对于法官而言很容易,但却不能真正解决这两个小年轻的矛盾。今年8月,法院联合华阳街道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协调中心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
  
  最终,李某认识到在男女交往过程中应当忠诚,郑某也意识到不应对部分未经查实的情况进行定性并公布于网络,愿意对不当行为道歉,双方最终为这场感情“闹剧”画上了和解的句号。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人格权独立成编,既是民法典在体系上的重要创新,也是民法典在充分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重大亮点。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若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不应无视法律底线而滥用权利。恋人之间要注意保护自身隐私,即便感情难以为继,也倡导和平理性分手,不应通过泄露对方隐私等方式进行恐吓、威胁,更不得借此寻求炫耀或者刺激。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权,因侵权受到精神损害,导致严重后果的,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