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良法善治杜绝招聘歧视

  
2020-09-22 17:50:44
     

  杨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17日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招聘服务提出明确规范。其中一条规定尤其受关注。
  
  根据这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从评论区的留言不难看出,引发网友共鸣的,正是规定中出现的“歧视”二字。
  
  近些年,来自性别、地域等方面的歧视在职场招聘环节难以杜绝。归根到底,招聘歧视所反映出的是职场中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不仅严重损害了求职者的切身利益,也与依法治国的理念和精神背道而驰。
  
  在我国,杜绝招聘歧视有法可依。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平等原则贯彻始终。以女性求职者最易遭受的性别歧视为例,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劳动法也强调,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今年5月28日诞生的民法典,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贯彻始终。这种保障既体现在人身权利方面,也体现在财产权利方面。其中,人身权利又包含身份性权利和人格性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而来自于职场招聘中的种种歧视,正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杜绝招聘歧视,需以良法促善治。希望在征求意见的一个月时间里,有关部门能在落实宪法、民法典精神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意,对一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能够真正落实落地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