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裙底被偷拍”怎么办?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四川法治报记者采访律师为你支招

  
2019-08-29 10:29:2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周婧

最近,成都某高校一男同学偷拍女生裙底一事引发了大量关注。

25日晚,成都网警巡查执法发布警方通报称,经查,罗某(男,22岁,某大学学生)于8月24日9时许在学校图书馆内用手机偷拍一名女生裙底。目前,武侯区公安分局已依法对罗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这不是个例:

武汉地铁站内男子手机偷拍女乘客裙底被行拘10日;

阜阳男子偷拍女性裙底被行拘10日;

辽宁男子偷拍女乘客裙底被保洁员拍照报警;

成都地铁偷拍裙底男子被行拘7日后被公司解聘......

如何保护女孩子们穿裙子的自由?

针对“偷拍裙底”的行为,法律怎么规定?

四川法治报记者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并采访了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文建。

“偷拍裙底”侵犯了当事人什么权利?

偷拍者“偷拍裙底”的目的更多的被视为得到性满足,但这个行为无疑会侵犯到当事人的隐私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偷拍者将偷拍的照片传播出去,甚至以此来获得非法利益,一方面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另一方面会侵犯到当事人的肖像、名誉权,对受害者构成“侮辱”,情节严重的就有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童文建说。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遭遇“偷拍裙底”怎么处理,如何维权?

童文建建议

当事人首先应当报警,让公安介入,将其绳之以法,进行行政处罚。其次,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民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维权路径,《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5条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此外,还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

就这次成都某高校‘偷拍裙底’事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同时该规定第52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所以,该女生可以要求学校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目前有很多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加上了受行政处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事由,因此,这种情况下,如果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刑事处罚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童文建说。

如何避免“偷拍裙底”事件的发生?

不只是在中国,偷拍偷窥行为在全世界都存在。目前有部分国家将偷窥、偷拍行为入刑,而且民事赔偿金额比较高,致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较高。

因此,童文建建议,希望通过立法,加大对偷窥、偷拍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相应的规定或者判例,增加其民事赔偿责任,从而增加违法成本。同时,我国正建立信用体系,如果能将违法者这种行为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加大其违法成本,必将使其未来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