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9个月! 刷单入刑第一案宣判

  
2017-06-23 10:30:19
     

  5年9个月! 刷单入刑第一案宣判
  
  法官详解为何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6月19日,杭州余杭区法院第一法庭。“我并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站在被告席上的李某,有点儿胖,也有点憔悴。
  
  5年9个月!当法官作出宣判时,李某垂下头,双手无力地耷拉在身体两侧。他心里清楚,这是对他过去几年组织刷单炒信的惩罚。从初中就沉溺电脑,中途辍学的他,以为开启平台组织刷单是创业,没想到最后竟让自己成了全国因“刷单入刑”获判的第一人。
  
  组织刷单炒信牟取利益
  
  刷单,就是在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进而提升店铺的销量和信誉,误导和欺骗买家。
  
  李某某今年26岁,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有一个7岁的孩子。他“干”得有点大。早在2013年2月,李某就创建了一个叫“零距网商联盟”的网站,并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并收取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会员费和40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李某还制定了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及协助会员通过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
  
  李某赚钱渠道有好几个:一是会员费和培训费,每名会员需交540元;二是卖任务点的收入,以每个点5元的价格出售获利;三是帮助别人炒信获利;四是销售空包获利,通过代售空包的差价获取利益。截至2014年6月,李某非法获利90余万元。
  
  2016年6月,李某被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至余杭区法院。而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又在江西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6月19日上午10点30分,在余杭区法院第一审判庭,这起案件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李某站在被告人席上,一身橘红色T恤,身材壮硕敦实,戴着黑框眼镜,一脸疲态。
  
  控辩双方激辩是否入刑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
  
  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触及行政处罚,没有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对刷单炒信及其平台是否构成犯罪未有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辩护律师提出,请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的指控,或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公诉人进一步指出,“被告人李某经营的零距网商联盟实为刷单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利用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有偿发帖服务,收取的费用都无任何依据,属于非法经营的数额,被告人组织会员刷单炒信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对此,李某为自己辩解称,“公诉人说我组织他人刷单,我没有组织过刷单,刷单都是各自相互刷的,我做淘宝开始就接触刷单,从不知道是违法犯罪行为,办案机关找我之前无人告知我刷单是违法的,所以办案机关找到我,我就退出了”。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罚
  
  庭审持续到当天12点结束,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当庭宣判,主审法官俞潇宣读了判决书。
  
  经法院审理查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系国务院令,依法均属于《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的范畴。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炒信行为即发布虚假好评的行为虽系在淘宝网上最终完成,但被告人李某创建炒信平台,为炒信双方搭建联系渠道,并组织淘宝卖家通过该平台发布、散播炒信信息,引导部分淘宝卖家在淘宝网上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并以此牟利,其主观上显具在淘宝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利用互联网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网络发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加上上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两案并罚,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释疑
  
  第一例刷单入刑为什么偏偏是他
  
  从事刷单行为的人很多,为什么偏偏是李某成为第一例”刷单入刑“的判决对象?
  
  该案的主审法官俞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过去,打击刷单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工商部门对刷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判罚上限仅为20万元。2013年9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据新华社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