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预付卡商家停业应提前 30 日通知

  
2016-08-09 17:30:49
     

网购遇到问题商品需要退货时,不少商家会以“已拆封”、“试用过”等理由拒绝退货。今后,这一状况将有改善。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七十条。其中提到,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拆封商品也可以“无理由退货”。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预付卡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

社会群众可在9月5日之前登录工商总局官网或通过邮寄信函至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送电子邮件至12315@saic. 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

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货

退货麻烦是不少消费者网购时的一大困惑。消费者退货时,商家一般都会要求商品完好,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2014年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支持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提出,经营者除依照《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情况,可以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未经消费者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7日无理由退货。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推送信息

网购后,不少消费者会不时收到网店商家推送的广告信息,有些是短信,有些则是推销电话。对此,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消费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的,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费用。

拒不处理缺陷商品或被停业

商品出现问题时,生产者一般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但也有不少产品召回不及时的情况。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和进口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是缺陷商品、服务的召回主体。发现商品、服务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停止提供、消除危险等措施。《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预付卡商家停业提前1月告知

预付卡消费遭遇商家“跑路”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经营者应当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办理预付款业务时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计算方式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同时,商家也不能随意办理预付卡。《征求意见稿》规定,涉及发行预付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