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立留守儿童国家监护制度

  
2016-02-23 09:50:32
     

  

    每年春节,全社会都会关注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纵然有机构、组织发动让留守儿童与父母一起过年的活动,也只具有一点象征意义,毕竟获得活动机会的孩子人数有限,而留守儿童不能与父母一起过年,这只是所有留守儿童问题的极小一部分。有专家建议,考虑到我国留守儿童的现实情况,可以率先对乡村儿童实行国家监护。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只生不养的留守儿童父母可能面临多种处罚”。但在现实中,如何追究“只生不养”的留守儿童父母的责任?如果根本就无法追究,或者追究之后,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仍然不力,这一规定就无法落实。
  
  有专家建议,我国可以考虑立法,率先对乡村儿童实行国家监护,这是化解现实难题的有效途径。因为离开了国家监护制度,通过强化家庭的监护主体责任来解决留守儿童监护难题的构想,极可能中看不中用,难以解决实际问题。
  
  资料
  
  国家监护制度:给予留守儿童基本保障
  
  我国留守儿童数量极为庞大——据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6万人,占所有农村儿童比重达37.7%,占全国儿童的比例为21.9%。
  
  如果我国能建立国家监护制度,给予每个儿童基本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求学保障,那么,这个问题,根本不用等到缩小地区间的差异之后才能解决,也不用让每个留守家庭处于外出打工还是留守照顾孩子的困惑之中。没有儿童国家监护制度,才是制造我国留守儿童现象的根源所在。
  
  传统观念中,一说到国家监护首先想到的便是儿童福利院。在我国,儿童福利院主要收容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残废儿童。还可以根据条件收养在家中实在无力照管的残疾婴幼儿。但是,儿童福利院收容范围太小,现实中,很多需要国家监护的孩子都不在儿童福利院收容范围内。
  
  2015年2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我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父母监护权,由民政局担任监护人。显然,上述案件不会是唯一一起撤销父母监护权案件。因此,有专家建议,不论是事实上无人监护还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都应该建立起家庭监护与国家监护的有效衔接,国家必须起兜底作用。
  
  链接
  
  追究“只生不养”责任面临三个难题
  
  如果留守儿童父母给了孩子生活费,但平时却很少和孩子沟通,这恐怕不能简单认定为“只生不养”。对于这类家长,最应该做的是加强对他们的家庭教育指导,告诉他们如何监护留守在家的孩子。
  
  目前,地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对外出务工人员这方面的教育十分缺乏,不少外出务工者认为,只要给孩子生活费,就尽到了监护责任。在乡村,应该建立起对外出务工者的家庭教育培训制度,通过教育培训,让所有外出务工父母,懂得监护孩子的基本方法和途径。
  
  如果留守儿童父母把孩子口头委托给亲朋照顾、监护,可亲朋好友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如何追究责任?对于留守儿童父母来说,已经委托给他人监护,且已经支付了孩子的生活费用,不能视为“只生不养”;但被委托的亲朋好友,只属于口头委托,没有委托协议,他们即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难以依法追究监护失责。
  
  对此,需要政府部门做的是,建立强制的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要求外出务工的村民,如果把孩子留守在家,一定要明确监护人,并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见证下,签订委托监护协议,不签订委托监护协议,不得外出。这才能把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落在实处。
  
  根据国务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意见》,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这是一项救济制度,但有的外出务工人员不愿意履行监护责任,宁可被处罚撤销监护资格。而在撤销其监护资格后,谁来接手监护,则变为一个难题。
  
  声音
  
  国家监护制度应写进民法典
  

  在民法典中确立国家监护制度,国家也完全有财力保障实施。我国已经实行9年义务教育,孩子求学已经全免学杂费,在全国任何地方都可以享有义务教育,要让所有适龄儿童都可在城市不受限的接受义务教育,需要建立以省级财政统筹为主、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新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省的义务教育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
  
  我国现在的中高考升学制度,是与户籍制度挂钩的,中高考之所以与户籍挂钩,是因为高考实行的是分省按计划集中录取制度,各高校把招生名额分配到各省,因此,招生名额就成了各省的蛋糕,进而实行按户籍报名的制度,如果高校(尤其是全国重点高校)的招生名额不分配到各省,而是面向全国统一招生,因升学制度而制造的留守儿童将大幅减少。
  
  此外,对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这对于我国来说,通过建立儿童医保体系、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或者针对建立国家儿童监护制度,重新调整税费改革等,只要下决心去做,并不是不可解决的难题,将目前用于帮困助学、农村生营养改善计划、农村中职生免学费等的所有经费,进行整合、增加。
  
  建立国家监护制度,需要基于公平理念,在未来很长时间中,留守儿童会是我国社会之痛,应当首先探索建立针对农村儿童的国家监护制度,即由国家承担对儿童的“养育”责任。儿童出生后,由国家支付其直到成年的生活费、医药费和接受教育的费用,父母只是作为自然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一旦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则由政府接管孩子的监护。
  
  本期作者 肖武 熊丙奇